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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知识点及案件处理流程

作者:顺亿达 发表时间: 浏览量:1510

共同海损知识点及案件处理流程

共同海损的定义: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例如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一、 共同海损发生及案件处理流程:

1.共同海损的宣布(Declaration of General Average),指的是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船长应在一定期限内向港口当局提交海事声明,宣布共同海损并提供有关材料。

海难事故发生之后,如果产生了共同海损行为,船长或船东应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货物利益方并宣布共同海损,以便其办理必要的担保手续后提取货物。船长或船东在宣布共同海损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船舶保险人、保赔协会并委托理算师协助处理共同海损案件和进行理算(一般是国际上比较有处理共损经验的理算公司)

关于宣布共同海损的时间,《北京理算规则》规定,如果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各有关方应当在船舶到达第一港口后的48小时宣布,如船舶在港内发生事故,则应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宣布。

实际案例中

由船长(被授权)或船东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卸货港并在合理时间内宣布共同海损,并通过船代通知收货人

2.共同海损的担保

在宣布共同海损后,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的顺利进行,经船长或船东的请求,受益方还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即作出承担分摊责任的保证。在有海损理算人协助处理案件的情况下,理算人会详细地向受益方解释担保有关的问题及应提供的文件。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共同海损保证金或担保函。一般情况下共同海损分摊担保由货物保险人提供担保函来替代共同海损保证金,即当宣布共同海损后,由货物保险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参与共同海损的理算,未买保险的情况下,货主需提供保证金来提货。

共同海损担保函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指的是由货方或代表其利益的第三人向船方所提供的保证支付货物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书面信用担保。它是共同海损担保的主要形式。

共同海损担保函分为限额担保函和无限额担保函两种。

限额共同海损担保函(Limited Average Guarantee),是银行或货物保险人向船东提供的保证支付货物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一种共同海损书面担保文件,但其数额以被保险人应当获得的保险赔付金额为限。在此种情况下,船方一般都同时向收货人收取共同海损保证书,以便向其收取不足额部分。

无限额共同海损担保函Unlimited Average Guarantee),则是保险人出具的不论货物保险金额大小,保险人都对该项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予以全额承担的书面保证。对于无限额的,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就超过保额部分提供反担保,若该项货物的共同海损金额超过了货物的保险金额,则在保险人向船舶所有人承担了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后,可向被保险人收回超过保险单责任的部分。

共同海损担保函通常由货物保险人向船方提供,船方也可接受信誉好的银行所提供的无限额担保函。由于提供了担保函,船东就不再要求货方提供现金担保。收取担保函后,货方仍应向船方提供海损保证书,保证分摊共同海损。

◆3.保险公司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所需资料(如何指引客户及时获得担保函提货,因为货物卸港后,会产生费用-存仓或堆场)

1).船东共损声明(海事声明就是当船舶发生货物事故、人员事故、碰撞、搁浅、污染、泄漏等危及海上人命安全的情况下,有当事方发布一个声明,表明当时的情况已经自己所采取的措施。但是不能作为可靠证据被海事仲裁机构认可)Shipowners' GA declaration letter

2). 理算人的通知(共损理算人发给船/货方 往来函电);Notice to cargo interets

3). 保单复印件;copy of policy of insurance

4).提单复印件;copy of bill of lading

5).正本发票和正本装箱单;Original commercial invoice & packing list with shipper’s stamp and signature

6).出口报关单复印件;copy of export customs declaration

7).若提单上所载船名和船东声明共同海损之船名不一致时,需提供转船证明。

客户将以上资料提供后,保险公司会出具担保函,由保险公司将担保函正本寄给理算方,一般情况下理算方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正本和收货人提供的共同海损保证书(具体资料需要按照共损理算通知中的要求提供)后,通知船方放货。

4、客户提货后,如果受损,又属于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会按照一般案件的正常流程处理,请检验人查勘及定损;如果是共损部分则由保险公司参与分摊,当货物分摊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货物保险人往往要求货物所有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便在赔付全部共同海损分摊后,向被保险人追回货物保险不足部分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如果没有受损,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函除了用于客户来提货外,还要支付理算人将共损损失理算完毕后的各货方应该承担的共损费用和救助费用(如果有发生救助的话)。案子在理算人将理算报告寄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付了所有应该支付的费用后才能结束,同时担保所涉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收回正本担保函。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表现在:

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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